不予支持
。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但未举证证实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
,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,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法院判决石某付原告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、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如乙方违反协议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,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,近日
,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,修缮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第一次于交房时预付一年物业服务费,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
、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。要重视保留相关证据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解答。